新莞人刘先生近日致电报社,称原本只要每晚10元的廉租出租屋,他住一次却多花了40元,不仅如此,他交给房主的150元押金也差点打了水漂。
刘先生告诉记者,他和一朋友于前几日在振华路某出租房租住,当时他与房主商定的房价为一晚10元,半个月150元。刘先生原本只想住一晚,在没有与房主讲明住多长时间的情况下,就付了对方150元押金。房主在开收据时,也未说明廉租出租屋一次最少需住15天,只在日期一栏注明了当天的时间。等到刘先生第二天要求退房和退回押金时,房东才一口回绝,表示必须租住半月,否则不予退钱。
接到投诉后,记者随即赶到振华路出租屋现场。房主向记者表示,他们规定出租房必须至少住满半个月并没有什么不妥。可当记者提到房主开给刘先生的收据上并没有注明这层意思时,房主未置可否,只是强调收据上注明不能退押金。
刘先生在无法要还押金的情况下拨通了110电话。110民警到场后仔细地询问了事情原委,指出两人都有责任。后在巡警的调解下,房主退还了押金,刘先生也多付了40元的房租才算完事。 |